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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責令交出土地通知應如何應對

收到責令交出土地通知應如何應對

首先,要看責令交地的主體是否有相應的權力。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有權責令農民交出土地的部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其他任何部門均無權作出。
其次,什麼情況下才能責令交出土地。
根據法律規定,責令交地有一個重要前提:徵地行爲本身是合法的。也就是說,徵地項目的徵收土地方案已經獲得了職權機關的依法批准,且徵地程序已經依法履行完畢。
如果說徵地項目本身就是違法的,缺少相關的審批許可,那麼在這場土地徵收中,無論是誰都無權強制農民交出土地;
最後,責令交出土地後,徵收方能馬上強制收地嗎?
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在被拆遷人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後,是可以透過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進行權利救濟的。
因此,被拆遷人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通知時,如果認爲責令交出土地程序不合法,被拆遷人應當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爲或者擴大強制執行範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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