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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農田怎麼調規成一般農田

基本農田怎麼調規成一般農田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基本農田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批准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要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爲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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