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法定的權利與義務是什麼? 房屋被拆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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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案過程中,我們發現,雖然法律賦予了拆遷當事人很多的權利,但是因爲當事人不知道、不瞭解、不清楚,導致了許多權利得不到維護,從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損,這方面的例子比比皆是。
專業律師提醒廣大拆遷當事人,尤其是被拆遷人,我們應該吸取教訓,拿起法律的武器,充分維護自己的權利。
同時,我們亦應遵守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義務的人,同樣會損害自己的權利。
(一)拆遷人:
主要權利有:
1.拆遷權
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具備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的資格。
2.仲裁、訴訟權利
拆遷補償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未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拆遷,拆遷人可依據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提供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或週轉用房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3.申請裁決權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遷公告公佈的拆遷期限內達不成安置補償協議時,拆遷人可以向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裁決。
4.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
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拆遷主管部門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自裁決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主要義務有:
1、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後,向被拆遷人做好拆遷政策宣傳、解釋工作。
2、應在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範圍及拆遷期限內進行拆遷,不得超範圍、超期限進行拆遷。
3、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全部用於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4、依法與被拆遷人進行拆遷補償安置的協商。
5、充分尊重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方式的選擇權,即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6、應與被拆遷人協商或投票決定房屋拆遷評估機構。
7、拆遷人進行項目轉讓時,應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在轉讓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8、不得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9、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擅自延長的應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10、拆遷安置完成後,拆遷人應當將房屋所有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書收回,移送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註銷。
11、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二)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
主要權利有:
1、拆遷許可證的知情權:
即拆遷許可證頒發後,拆遷人應就拆遷許可證的拆遷範圍、拆遷期限,補償資金、價格評估、及拆遷方面的法律、政策向被拆遷人進行充分的解釋與說明。
2、依法要求拆遷人給予合理的拆遷補償安置。
3、依法要求拆遷人就拆遷補償進行協商的權利
4、選擇拆遷補償安置方式的權利。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5、評估機構的選擇權: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達成補償協議時,雙方可協商或投票決定評估機構對拆遷房屋進行市場評估。
6、評估結果的複覈權: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不服時,均有提起復核的權利。
7、申請鑑定權:拆遷當事人一方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則可申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鑑定委員會對評估結果進行技術鑑定。
8、申請裁決權:
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裁決。
9、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訴訟權利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拆遷補償安置裁決不服時,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依法請求迴避的權利:
⑴請求評估機構的工作人員迴避
⑵請求作出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迴避
⑶請求聽證主持人的迴避
⑷請求仲裁員的迴避
⑸請求審判工作人員的迴避
主要義務有:
1、按照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與拆遷人協商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按照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搬遷義務,按時騰退房屋。
3、使用週轉用房的,按時騰退週轉房。
4、依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決。
5、依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
6、依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及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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