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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房屋補償細則的制定依據是什麼?

集體土地房屋補償細則的制定依據是什麼?

一、集體土地房屋補償細則的制定依據是什麼?

集體土地房屋補償細則的制定依據是什麼?

集體土地房屋補償細則的制定依據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集體土地被徵收時房屋作爲土地附着物被徵收。農村土地及房屋徵收補償的現行法律依據爲《土地管理法》。但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主要是對土地補償,並未規定房屋的補償。集體土地上房屋在法條的表述上爲"附着物"。

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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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覈評估。對複覈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集體土地房屋被徵收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償,由於農村集體土地一般不涉及到土地使用權的問題,所以只需要對土地上的隨着物進行賠償即可,涉及到房產補償的,可以透過建設安置房進行補償,涉及到土地上的農作物或者其它產品的,應當根據市場價格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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