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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證房主過世如何處理?

土地使用證房主過世如何處理?

土地使用證雖然只是一個證件,但該證件的所有者享有一定面積的土地的使用權,若土地被徵收後還可憑藉該證件得到補償款。不少人由於不瞭解相關法律知識,且並未從事房地產事業,不瞭解土地使用證房主過世如何處理,所以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了下列相關資訊。

土地使用證房主過世如何處理?

一、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條作了原則性規定,即“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同時,《農業法》亦規定:承包人以個人名義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果園、茶園、桑園等)、山嶺、草原、灘塗,水面及集體所有的畜禽、水利設施、農機具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該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承包合同由繼承人繼續履行,直至承包合同到期。爲保護集體資產和促進生產發展,對技術要求較高的專業性承包項目,如第一順序繼承(配偶、父母、子女)中只有不滿16週歲的子女,或者只有不能辨認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集體可收回承包項目,重新公開發包。但死者“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由發包方或承接承包合同者給予合理補償,其補償作爲遺產依法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耕地。該法第三十條規定,婦女喪偶後,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可見,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如其繼承人有履行能力,可以繼續承包。發包方不得以承包人死亡爲由收回承包物。

二、土地使用證房主過世如何處理?

按實際情況,由於沒有土地使用證,無法確定該房子屬於被繼承人所有,繼承人想繼承房子的,需要辦理相關的手續,證明該房子屬於被繼承人所有,然後繼承人透過法定繼承權主張繼承房子。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享有繼承權的當事人需要帶齊材料到相關國家部門辦理土地使用證變更證明,若在由誰繼承該房屋上有爭議的,協商處理,協商無果的,可以按照法定流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起訴之前需要將需要的材料準備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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