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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土地承包中有哪些違約情形?

承包方土地承包中有哪些違約情形?

土地承包過程中,發包方和承包方都可能出現違約的情形。那麼,承包方土地承包中有哪些違約情形?承包方土地承包中出現違約的,怎麼承擔違約責任?承包方土地承包中有哪些合同義務?

承包方土地承包中有哪些違約情形?

承包方的主要違約形式及責任

⑴、承包方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用於非農建設

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7條的規定,承包方又有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的義務。土地管理法對於農業用地轉爲建設用地規定了嚴格的轉用審批程序和徵地、用地批准程序。將農業用地轉爲建設用地,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經過有關人民政府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方未履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准手續,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將承包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其行爲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此外,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6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如承包方在承包經營活動中出現上述行爲,即是嚴重的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爲,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⑵、承包方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

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是指由於對土地的不合理耕作、掠奪式經營、建造永久性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取土、採礦以及其他不合理使用土地的行爲,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破壞耕作層等嚴重破壞耕種條件的情況,以一般的人力、物力難以恢復種植條件的損害。發包方一旦發現承包方有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情況的行爲時,有權制止承包方的行爲,並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並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若干規定》第28條規定:“因承包方隨意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對承包經營的標的物進行破壞性或者掠奪性生產經營,發包方要求承包方對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⑶、承包方沒有依約定交納承包費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有依合同約定交納承包費的義務。承包方應當依承包合同約定的時間、期限、數額交納承包費,不得無故逾期交納、拒絕交納或少交納,否則,即構成違約。構成違約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對於因承包費或交納承包費等方面產生爭議的,承包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解決。《若干規定》第9條規定:“農業承包合同中,對承包金額或交納承包金的比例或者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依照本規定第8條的規定處理”。即人民法院在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時,對承包合同中所約定的承包方應當承擔的義務中,超過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超過的部分不予保護。但是,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透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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