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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是否需要交費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是否需要交費

一、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是否需要交費?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是否需要交費

就目前中國土地制度管理法而言,土地使用權到期續費是肯定的。但短期內不會實行,因爲會影響三四線樓市去庫存。即便續費,也不是直接續交土地出讓金,很有可能會與房地產稅結合起來考慮。

我國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實行的是有限期的制度。這個限期的最高年限根據國務院1990年發佈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的規定,依據不同的用途分別爲: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問題,還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基本問題:

1、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的起算點,並不是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而是從土地使用者領取土地使用證、即取得土地使用權時計算。

2、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時可有三種情況:其一,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這種情況下,土地使用者應當在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經批准後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規定支付土地出讓金。其二,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這種情況主要是基於社會的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該出讓的土地,則該土地使用權就應由國家無償收回。其三,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這種情況下,土地使用權自然應當由國家無償收回。

3、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時地上的建築物處理問題,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沒有規定,但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0條的規定,在土地使用權約定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地上的建築物也由國家無償取得。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回收土地使用權?

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無償收回用地單位或個人的土地使用權的行爲。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經批准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連續兩年未使用的;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覈准報廢的。

無償收回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2、因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現在我國的土地管理制度還有很多自相矛盾的條款亟待調整,或者大家可以在土地使用權到期之後自己的本地的國土部門先去諮詢一下續期的相關事宜。總之,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不會是無償的。但針對那些到期後沒有申請續期土地使用權的,政府不管不顧的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做法也根本不切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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