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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補償決定下發後就強拆嗎

房屋補償決定下發後就強拆嗎

房屋補償決定下發後就強拆嗎

經常看到有人諮詢晏清律師:我家房子被下發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了,徵收單位說馬上就要申請法院強制拆除房屋了,可是補償決定的金額過低,我們怎麼辦?是不是隻能面臨法院出具強拆通知了?

針對以上的情況,晏清律師在此統一回復大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我們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後,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只有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徵收單位方能申請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因此,我們不應該放棄自己的合法權利,積極維權,維護合法權益。

那什麼情況下,法院會撤銷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呢?別急,透過一個小案例,晏清律師跟大家分享下:

案例:

2015年4月,吉林省xx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決定對相關的棚戶區實施改造,同日發佈《房屋徵收公告》並張貼於拆遷範圍內的公告欄。某經銷處所在地段處於徵收範圍。2015年9月,縣政府依據評估結果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經銷處認爲,該徵收補償決定存在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評估機構的選定程序和適用依據不合法,評估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等諸多問題,故以xx縣政府爲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撤銷上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法院認爲,被訴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依據的評估報告從形式要件看,分別存在沒有評估師簽字,未附帶設備、資產明細或者說明,未標註或者釋明被徵收人申請複覈評估的權利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形式問題;從實體內容看,在對被徵收的附屬物評估和資產、設備評估上均存在評估漏項的問題。上述評估報告明顯缺乏客觀性、公正性,不能作爲被訴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合法依據。遂判決撤銷被訴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責令xx縣政府60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爲。

綜上,透過以上案例可以明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作出,一需要程序合法;二需要內容合法;三需要作出依據合法。不符合以上任一點要求的,均應當撤銷該房屋補償決定。各位小夥伴如果有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不要慌,建議及時找尋專業拆遷律師進行諮詢分析,避免錯過最佳維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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