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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看仔細! 鄉鎮政府在拆遷中都有什麼權力?想提高補償

一定要看仔細! 鄉鎮政府在拆遷中都有什麼權力?想提高補償

鄉、鎮政府是我國行政序列裏面的最低一級,但在徵地拆遷中常常“大顯身手”。其與村委會的最大不同,就在於其也算是一級政府。所以對廣大農民朋友的權益會產生更爲直接和現實的影響。那麼,鄉鎮政府究竟都能在徵收中有哪些權利?作爲弱勢的被徵收人,我們又需要注意其中的哪些問題?

鄉鎮政府在拆遷中都有什麼權力?想提高補償,一定要看仔細!

一、查違建,有權對鄉村違建實施處罰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依據此款法條我們得知,對於鄉村違法建設,鄉鎮政府是有行政處罰權的。但是,合法建設的房屋就一定安全嗎?實踐中,徵收方往往會爲了加快徵收進程、降低補償或者不給補償,會將被徵收人的合法房屋認定爲“違法建築”,並以法律規定違法建築不予補償爲由,逼迫被徵收人簽訂不合理的徵收補償。

但是拆遷方所謂的違章建築,很多是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被拆遷人也事實上長期的使用,也就是說,如果不是遇到拆遷,也沒有相應的部門進行處罰或要求拆除。

而一旦遇到拆遷,平常沒人管的所謂違章建築,突然就被納入到強制拆除的程序中。即使真的是違章建築,那也不是說拆就拆的,而是必須履行嚴格的法律程序後纔可以拆除。

二、監督村務,確保徵地補償費落實到位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的補償費用由土地補償費、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這三部分組成。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所有者所有。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果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安置的,安置補助費也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在實踐中,若鄉鎮政府的不作爲侵害了村民的知情權與參與權,那麼村民就有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鄉鎮政府履行上述法定職責。

拆遷律師要提醒大家: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及其房屋拆遷一直因爲缺乏統一的補償標準而亂象叢生、糾紛不斷,被徵收人在與鄉鎮政府打交道時,務必要秉持“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的原則,才能確保自身的權益得到保障,進而以實際行動支援基層政府的涉土地類工作合法有序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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