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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雙城市徵地補償標準有爭議怎麼辦

對雙城市徵地補償標準有爭議怎麼辦

一、對雙城市徵地補償標準有爭議怎麼辦?

對雙城市徵地補償標準有爭議怎麼辦

1、對補償標準爭議, 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其性質爲民事糾紛,當事人爲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徵地資訊公開糾紛 屬於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透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二、簽訂徵地補償協議的程序要求是什麼?

土地徵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程序簽訂徵地補償協議,具體程序爲:

(1)市、縣國土資源局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範圍內發佈徵地通告,告知被徵用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徵地範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徵地用途等。通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範圍。

(2)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地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就徵地通告的內容徵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並協調解決。

村委會或村民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或被徵地所在的鄉鎮政府,應告知被徵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並依法組織聽證

(3)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徵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着物種類、數量、規格等,並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後簽字。

(4)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就協議主要內容按照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議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決議。

村委會作爲被徵收主體的,簽訂協議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向農村村民公示徵地補償安置協議。

在不服徵地補償標準的情況下除了向縣政府投訴沒有什麼其他更好的解決方法,而且,投訴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幾乎有一多半雙城市市民對此根本就不認同,雙城市政府不會因爲少部分人不滿意就更改整個徵地補償方案。但雙城徵地補償標準要以官方數據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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