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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強迫寫的借條是否有效

被強迫寫的借條是否有效

被強迫寫的借條是否有效
律師解析:有效,但是可以撤銷。
如果一方當事人是被另一方當事人脅迫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則被脅迫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但是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可以申請撤銷行爲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則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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