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要求欠稅優先於抵押權受償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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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欠稅行爲的是被執行人而不是法院擬採取拍賣措施的具體抵押財產,故在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處置的情形下;
稅務機關完全可以對其他財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只要能夠達到將欠稅全部徵收到位的目的即可,而不應拘泥於要以爭議抵押財產的拍賣所得來衝抵欠稅。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條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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