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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逃避稅務機關追繳欠稅行爲

如何確定逃避稅務機關追繳欠稅行爲

逃避追繳欠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必須具有違反稅收法規,欠繳應納稅款,並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爲。

如何確定逃避稅務機關追繳欠稅行爲

1、必須有欠稅的事實。欠稅事實是該罪賴以成立的前提要件,如果行爲人不欠稅,就談不上追繳,無追繳也就談不上逃避追繳。欠稅是指納稅單位或個人超過稅務機關覈定的納稅期限,沒有按時繳納、拖欠稅款的行爲。在認定行爲是否“欠稅”時,必須查明其欠稅行爲是否已過法定期限,只有超過了法定的納稅期限,其欠稅行爲纔是逃避追繳欠稅罪所要求的“欠稅”事實。至於具體的法定期限,各個稅種規定不盡一致,應依據具體的稅收法規來確定。在考慮欠稅事實的時候,必須考慮到欠稅的原因,是行爲人財力不支、資金短缺、還是擁有納稅能力而故意拖欠。

2、行爲人必須有實際的逃避行爲。這是該罪能否成立的關鍵所在,根據法律規定、逃避行爲是專指轉移財產和隱匿財產,如轉移開戶行、提走存款、運走商品、隱匿存貨等,如果不是將財產。

3、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這是行爲人的犯罪目的,也是本罪所要求的客觀結果。稅收實踐中的欠稅是時常發生的,對於擁有納稅能力而故意欠稅者、依據《稅收徵管法》第27條,稅務機關可採取強制措施,如透過銀行從其帳戶上扣繳稅款,或扣押、查封、拍賣其財產抵繳稅款。

4、無法追繳的人稅數額需達法定的量刑標準,即1萬元以上。該罪是結果犯,如果不足一萬元,即便具備前述要素,也不構成犯罪,這裏的數額指稅務機關無法追回的欠稅數額,亦即國家稅款的損失數額,而非行爲人轉移或隱匿的財產數額,也不是行爲人的實際欠稅數額。這三個數額有時是同一的,有時是不同一的,必須準確把握。無法追繳的欠稅達不到法定數額的,由稅務部門依法作行政處罰

如何確定逃避稅務機關追繳欠稅行爲上述四個要素是相互統一的,對於逃避追繳欠稅罪的成立來說,都是缺一不可的必要條件,同時也是與偷稅、抗稅和一般欠稅行爲相區別的關鍵。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所有的公民和單位,積極納稅人人有責,積極納稅也是爲國家的發展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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