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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借、貸方違約的具體情形

借款合同中借、貸方違約的具體情形

借款合同其實指的是當事人根據約定將一定的數量的貨幣轉移給他方,而他方則與規定的期限內返回還同樣數量的貨幣的合同。受領貨幣的一方叫作借款人,而提供貨幣的一方叫作貸款人。那麼關於借款合同中借、貸方違約的具體情形的內容,本站小編將在下文爲大家帶來詳細內容。

借款合同中借、貸方違約的具體情形

根據1996年6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貸款通則》(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條的規定: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1)沒有公佈所經營貸款的種類、期限、利率的;

(2)沒有公開貸款條件和發放貸款時要審查的內容的;

(3)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答覆借款人貸款申請的。

根據1996年6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貸款通則》(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條規定: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貸款人違反規定代墊委託貸款資金的;

(2)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對自然人發放外幣貸款的;

(3)貸款人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對自營貸款或者特定貸款在計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的,或者對委託貸款在計收手續費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的。

根據《貸款通則》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貸款人對其部分或全部貸款加收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2)用貸款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的。

(3)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的。

(4)未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的;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的。

(5)不按借款合同規定清償貸款本息的。

(6)套取貸款相互借貸牟取非法收入的。

根據《貸款通則》第七十二條的規定: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貸款人責令改正。情節特別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向貸款人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資料的;

(2)不如實向貸款人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餘額等資料的;

(3)拒絕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監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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