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房產轉給媳婦離婚後應當承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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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房產轉給媳婦離婚後應當承擔嗎?
不應該,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用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償還,離婚時,若雙方達成債務歸另一方清償的協議並經過債權人同意的,便可以完全將債務移轉給對方,這依法屬於債務承擔。則夫或妻中的一方便不再就此債務負清償義務。
(1)《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合同法》
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二、夫妻共同債務有哪些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雙方在辦理離婚時應當詳細知道雙方各自的財務問題,以便在進行共同財產分割時不會手忙腳亂。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和共同債務分擔的原則是基本一致的,夫妻雙方沒有特殊情況都是按照平等分配。關於離婚訴訟案件詳情同樣也可以諮詢更加專業的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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