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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共同債務舉證責任誰承擔

離婚共同債務舉證責任誰承擔

夫妻在離婚的過程中,就共同債務承擔的問題往往會引起很大的爭議。實在不行就只能透過法院進行判決,那麼此時對於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該由哪一方承擔呢?現在,我們就這個問題爲大家做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離婚共同債務舉證責任誰承擔

從現實生活來看,夫妻債務並非都是單方舉債,也有共同舉債的情況。同時,夫妻債務也並非只有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之爭,有時也可能互相主張屬於對方的個人債務,以及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爲債務已還等情形。遇到上述情況,應如何確定舉證責任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1、單方舉債的舉證責任

對於夫妻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即舉債者認爲屬於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爲屬於舉債者個人債務,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於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爲舉債者個人債務。但對下列情況,其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則可有例外:(1)、舉債方認爲是夫妻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由主張是另一方個人債務的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是另一方個人的債務,可以認定爲共同債務。不宜認定爲舉債者的個人債務。因爲另一方承認是共同債務,可視其對共同債務的自認,按其自認確定爲共同債務。(2)、互相認爲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都應舉證。由舉證不能的一方承擔不利後果。雙方都不能舉證證明屬於對方對方個人債務的,由舉債者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即由舉債者個人承擔債務。這實際上就是由舉債方承擔舉債不能的責任。

2、共同舉債的舉證責任

對於夫妻共同舉債的,原則上應認定共同債務。如果有相反主張者,由提出相反主張者舉證。(1)、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個人債務,由主張個人債務者舉證,並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即主張個人債務者不能證明屬於另一方個人債務,應認定爲共同債務。(2)、互相認爲是對方個人債務的,雙方都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一方舉證不能,另一方能夠證明屬於對方個人債務,由舉證不能者承擔不利後果。雙方都無法證明屬於對方個人債務時,應認定爲共同舉債者的共同債務。

3、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爲債務已還清的舉證責任

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爲債務已還清,對此,不發生舉證責任轉換或倒置問題,仍應由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實踐中,有人認爲,既然承認債務存在,實際是對債務的自認。那麼,債務是否償還,就應轉換給主張債務已償還清者舉證,即應由其提供償還債務證明。我們認爲,這是錯誤的。主張債務已還清者,只是承認原來曾有債務,並沒有承認現在還有債務。對此,不能認爲是對債務的自認,而應當認爲是抗辯。在這種情況下,仍應由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因爲主張債務已還清,債權債務關係已消滅,在債權債務關係已消滅的情況下,一般雙方都不可能繼續持有債權債務關係憑證,如借款者將借款還清後,就會將借條收回消滅。如果屬於分次還款,借款還清後,也不會繼續保留原來還款時對方所出具的收條。因而,在這種情況下,要求主張債務已還清者舉證,顯然是不公平的。相反,如果債務還存在,債權人就會有債權債務存在的有關憑據,因而,要求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舉證,纔是合理的。

民事訴訟當中對舉證責任的分配一貫堅持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在離婚案件當中對共同債務的舉證問題也是如此的。也就是說,如果一方提出該筆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從而需要夫妻共同承擔的話,則該方就要提供充足的證據進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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