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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答覆([2014]民一他字第10號),明確: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沒有用於共同生活。首先,“爲夫妻共同生活”應當始終堅持由夫妻中的舉債方承擔證明責任,夫妻中的非舉債方不負舉證責任。其次,如果夫妻中的非舉債方能夠舉證證明存在法定的兩種例外情形,即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個人債務,或者夫妻約定財產分別制度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或者債權人知道該債務屬於非法債務(如賭資、進行非法經營等),則該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個人債務。最後,還要注意保護無過錯的善意債權人。

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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