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債權債務 >抵押擔保 >

會計人員寫的擔保書是合法的嗎?

會計人員寫的擔保書是合法的嗎?

會計人員寫的擔保書是合法的嗎?

會計人員寫的擔保書是合法的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會計人員的擔保書是不合法的,是屬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不發生任何的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會計人員簽訂的擔保書需要發生法律效力的,應當具備三個條件,一個是雙方當事人都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都應當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其次是雙方都意思表示真實,無任何的隱瞞或者欺詐,最後的條件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但會計人員簽訂的擔保書是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可以看出法律是禁止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的,因此會計人員簽訂的擔保書是屬於不合法的,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自始無效。即使會計人員向用人單位提交了擔保書,發生了約定情形的,擔保人也不用承擔擔保責任,因此擔保書是無法律效力的,用人單位不得根據擔保書的約定,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只能要求會計人員按照法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所述,會計人員的擔保書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是不合法的,不會發生任何的法律效力,畢竟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招錄勞動者時,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即使會計人員向用人單位提交了擔保書,但不會發生擔保的效力。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zhaiquan/diyadanbao/4lv6r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