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院暫緩執行擔保函怎麼寫
- 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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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法院暫緩執行擔保函怎麼寫?
執行擔保保證書
××××人民法院:
貴院在執行……號……(寫明當事人及案由)一案中,因……(寫明申請暫緩執行的理由),被執行人向貴院申請暫緩執行……(寫明申請暫緩執行的期限)。本人/本單位自願提供保證。如被執行人×××在貴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屆滿後仍不履行義務,貴院可以直接執行本人/本單位的財產。
保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二、關於執行擔保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一條 執行擔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三、債權擔保方式有哪些?
債權擔保的方式包括下列幾種:
1、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爲。
2、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
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爲債權的擔保。
4、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
在擔保人向法院遞交了暫緩執行擔保函以後,如果被執行人在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後仍然不履行相關義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對擔保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所以擔保人要考慮清楚個人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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