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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事故能和解解決嗎

發生醫療事故能和解解決嗎

醫療事故是導致醫患關係尤爲緊張的原因之一,出現了醫療事故以後要對受害者進行醫療事故的傷殘鑑定然後才能進行賠償,那麼在生活中發生醫療事故能和解解決嗎?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瞭解。

發生醫療事故能和解解決嗎

一、發生醫療事故能和解解決嗎

醫患雙方的和解,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中有明確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協商解決醫療糾紛是司法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民事主體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因此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醫療事故的賠償等責任的爭議透過自行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醫患雙方協商的成果——協議書,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因此,協議一經達成,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但是,由於其是一種私下協議,因此,對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不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協議達成後,仍然可以“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提起訴訟,不能因此產生剝奪或者限制一方當事人訴權的法律效力。

但是和解協議書畢竟屬於雙方的和約,因此,對於已經達成協議的案件的審理,原則上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合同糾紛來審理。不再按醫療賠償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但調解協議無效或者需要撤銷的除外。

二、和解解決醫療事故應注意啥

在與醫院方面進行協調的過程中,病人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當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生可能是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後,醫院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處理,並向當地衛生行處長部門報告,這是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醫療單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處理”,因此未對事故處理時限作出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處理“。因此未對事故處理時限作出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執行這一規定。這裏“立即”可以理解爲“24小時之內”。

第二,當發生醫療事故或可能是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時,病人及其家屬可以以向醫療單位提出查處要求,這是病人的法定權利。《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對於醫療單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病員及其屬可以向醫療單位提出查處要求”。如果醫院方面不積極對事件進行調查處理,並且隱瞞和掩蓋真實真相,既不解釋病人及其家屬提出問題,也不提出解決方案和提出書面處理意見的話,病人及其家屬可以提請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第三,某些醫療機構無權自行調查處理醫療糾紛。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這時所說的“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是指個體診所中的醫務人員。根據上述規定,發生在個體診所的醫療事故醫療糾紛,該診所無權自行調查處理。

第四,發行醫療事故後,事故單位必須立即查處封病例、有關物證和原始材料。這是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醫療單位,應指派專人妥善保管有關的各種原始資料。嚴禁塗改、僞造、隱匿、銷燬。因輸液、輸血、注射、服藥等引起的不良後果,要對現場實物暫時封存保留,以備檢驗”。

第五,在醫療事故或可能是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中,對死亡原因不明確的,應當進行屍體解剖。《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臨牀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的,在有條件的地方必須進行屍檢。屍檢應在死後48小時以內,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院病理解部技術人員進行,有條件的應當請當地法醫參加。醫療單位或者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屍檢,或者拖延屍檢時間超過48小時,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因此,病人家屬如果拒絕或者拖延屍體解剖,將承擔“敗訴”的後果。

第六,病人方面可以與醫院方面協商經濟賠償費數額。在有此情況下,醫院承諾的賠償費數額比經衛生行政部門裁定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數額或法院裁決的經濟賠償費數額還要高。因此,病人方面應當術衡利弊,適可而止。

第七,因醫療事故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由造成醫療事故的單位支付,不計入一次性經濟補償內。但是,符合出院標準的病人應當出院,產婦死亡後留有嬰兒的,應當由家屬將嬰兒接出院。如病人拒絕出院,或者病人家屬拒絕接嬰兒出院,自病人或者病人家屬接到醫院通知之日起,費用自己支付。

日常生活中如果出現了醫療事故是可以進行和解的,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對大家的生活有所幫助,如果大家對於這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歡迎你們找尋我們本站網站上的在線律師爲您進行相關的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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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和解 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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