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是如何設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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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二、登記條件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
1、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
(二)有必要的財產 ;
(三)有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
(四)有聘任的仲裁員 。
2、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一)曾任審判員的;
(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四)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三、辦理程序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1、成立籌備組;
2、向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3、領取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委員會申請登記表;
4、由市人民政府發文組建仲裁委員會;
5、推薦仲裁員,辦理經費、住所等相關手續;
6、向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材料;
7、登記機關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培訓擬聘仲裁員;
8、辦理設立登記並頒發登記許可證書;
9、公告。
四、辦理時限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設立仲裁委員會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相關申報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規定的期限內。
五、收費標準不收費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1、設立登記申請書;
2、組建仲裁委員會的市人民政府檔案;
3、仲裁委員會章程;
4、必要的經費證明;
5、仲裁委員會住所證明;
6、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聘書副本及其登記表;
7、擬聘任的仲裁員名冊及其簡歷表;
8、籌備基本情況報告;
9、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申請書示範文字
仲裁委員會設立登記相關表式可向省司法廳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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