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醫療糾紛 >醫療法律援助 >

醫療糾紛現狀是什麼?

醫療糾紛現狀是什麼?

近年來,醫患關係越來越緊張,經常會看到醫患糾紛的發生,這成爲了社會和諧發展的一個焦點問題,那麼,現在的醫療糾紛現狀是怎樣的呢?請閱讀下文了解!

醫療糾紛現狀是什麼?

醫療糾紛現狀是什麼?

1.醫療糾紛數量激增,索賠高額

據統計,近幾年來,醫療糾紛的數量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遞增,一半以上的患方提出要求經濟賠償,患方提出索賠的金額已經從幾千,上升到幾萬,幾十萬,甚至百萬元,與實際發生的賠償額相去甚遠。醫療機構每年絕對高於醫療數量,而且醫療糾紛的賠償總金額要遠遠高於醫療事故賠償總金額。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醫療機構自行解決了大部分的醫療糾紛

醫療機構是醫療糾紛處理的“第一線”。受傳統的思想的影響,我國的患者及家屬在與醫療機構發生醫療糾紛時,常常習慣於找醫療機構“討說法”,“事情是醫院出的,我就找醫院賠錢”。事實上有85%左右的醫療糾紛是在醫療機構的努力下,以醫患雙方協商不定爲醫療事故的“私了”方式與患方協商解決的。

3.醫療機構在醫療糾紛處理中承受了巨大的壓力

發生醫療糾紛以後,不僅是當事醫務人員和專門處理醫療糾紛的工作人員,還有醫務科長,甚至院長也必須在不得已的時候親自出面與情緒激動的患方面對面溝通、協商處理。在“不鬧賠不了錢、小鬧賠小錢、大鬧賠大錢”的不良社會風氣輿論的影響下,一部分人就是不選擇走處理醫療糾紛的正規途徑,一定要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有打、砸、吵、鬧、圍攻醫院領導、停屍病房、堵塞醫療機構周圍交通的,也有每天到醫院靜坐,追蹤醫務人員回家等採取冷暴力的,嚴重影響了醫療機構的正常秩序,甚至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

4.患方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的案件呈現逐年下降趨勢

《醫療事故條例》實行7年來,我區衛生局受理的患方(很少有醫療機構主動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數量逐年下降,從每年二十餘起到現在每年不足十起。即使患方提出申請,因中途醫方與其協商解決或患方轉爲上法院訴訟而撤訴的情況逐年增多。

5.醫療事故行政調解途徑名存實亡

根據《條例》的規定,醫療糾紛的調解主要是由衛生行政部門來主持,醫患雙方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但是調解的必須是已經定性爲醫療事故的,而且衛生行政部門僅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組織調解一次。由於對衛生行政部門的中立性地位的懷疑,患方常會認爲行政部門可能在調解中偏袒醫療機構,作出的調解結果很難公正,所以到目前爲止,衛生行政部門很少接到這樣的調解申請。

6.患方在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對病歷的真實性,提出疑義的增多

病歷中所反映的資訊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與醫療侵權訴訟最爲關鍵的證據。而臨牀上部分醫務人員沒有充分認識到病歷的法律重要性,隨意塗改、僞造,是使患方在發生醫療糾紛以後,對於病歷記載內容的真實性和可靠性產生懷疑,特別是對病歷中的醫護人員書寫的醫囑時間與內容、醫護人員的簽名等的懷疑最多,成爲導致患方不滿的重要原因,也成爲影響患方進一步走正規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的重要原因之一。

7.患方選擇司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呈增加趨勢

有些患者或家屬是在與醫方反覆協商不成功之後,也有未與醫方接觸、未到衛生行政部門投訴而直接上法院訴訟的,出現這種現象,說明患方當事人法律意識增強,希望透過司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同時,在司法訴訟過程中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費用多由醫療機構支付,也是患方當事人願意選擇司法程序解決醫療事故爭議的原因之一。另外,法院判賠的賠償項目多(營養費、死亡賠償金)、賠償金額高(喪葬費),使醫療糾紛進入司法程序解決的數量不斷上升。

標籤: 醫療糾紛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yiliao/yiliaoyuanzhu/doo0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