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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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罪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醫療事故糾紛的訴訟時效爲一年,訴訟有效期爲三年。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認定醫療事故罪的標準是什麼
(一)認定醫療事故罪,核心在於認定該罪的客觀行爲,即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爲。具體來說:
1、“嚴重不負責任”是指:
(1)擅離職守的;
(2)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3)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4)嚴重違反查對、複覈制度的;
(5)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6)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
(7)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2、“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癒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二)認定醫療事故罪,要注意與醫療差錯的相區分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爲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的行爲。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爲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其中,醫療責任差錯與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爲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爲。區別在於所造成的後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後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對於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發生醫療糾紛,病人身體受到傷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爲一年,訴訟有效期爲三年,一般身體受到傷害後,時間長會影響取證的精確性,給取證和索賠帶來困難,不利於訴訟解決糾紛,所以發生醫療事故一定要儘快檢查,儘快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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