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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訴訟絕對時效是怎麼回事

醫療糾紛訴訟絕對時效是怎麼回事

醫療糾紛,是院方與患方發生的糾紛。我們知道,爲了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權利尋求救濟是有時間限制的,所以,醫療糾紛並不存在絕對時效。那麼,醫療糾紛的時效是怎樣的呢?今天,本站小編爲您介紹醫療糾紛的時效。

醫療糾紛訴訟絕對時效是怎麼回事

我國《民法通則》就規定:患者及其家屬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這就是民事訴訟時效期限的一般規定。一般的訴訟時效規定爲兩年,同時《民法通則》又特別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從患者及其家屬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公民身體受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是顯著低於一般法律規定的時間限制的。比較普通案件的訴訟時效短了整整一半的時間!

該法律的設計是有其自身考慮的!一般患者身體受到傷害後隨着時間的推移,其損害後果將不再明顯,給取證和索賠帶來困難,不利於醫療訴訟解決糾紛;在情理上講,患者身體受到明顯傷害、患者及其家屬在完全知情的情況下,在一年內還沒有透過訴訟提出索賠要求的,可以推定爲受害人放棄了對侵害人主張賠償的權利。

同時《民訴法解釋》又更加詳細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也就是說,如果醫療行爲對患者及其家屬傷害明顯的,從患者及其家屬知道身體受到傷害之日起一年的時間,就應當到法院去起訴了;如果,在治療完成後的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患者及其家屬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身體受到傷害的,從知道之日起計算一年的時間,在這個時間內就應當到法院起訴立案。

對於患者及其家屬來說,在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應當首先審查自己的訴訟時效,對於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醫療糾紛案件,患者及其家屬已經喪失了醫療訴訟的“勝訴權”;如果患者及其家屬仍然執意透過訴訟解決的,在法院受理案件後,審查訴訟後將以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爲由,裁定駁回起訴。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對該裁定不服上訴上級法院的,上級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會再次審查訴訟時效,將以判決的形式駁回起訴;當患者及其家屬要求申訴或者再次立案的,人民法院將不再受理。也就是說,對於超過訴訟時效的案件,法院還是給予立案的,但是,不會進入實質的訴訟程序,根本不存在可以勝訴的可能性,所以叫做喪失了“勝訴權”。

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的,那麼只能透過調解解決醫療糾紛了。在協商過程中,患者及其家屬將處在非常被動的地位,因爲,透過是訴訟解決糾紛的程序已經處於不予受理的狀態,患者及其家屬只能夠一再降低賠償數額的要求,接受醫療機構提供的賠償數額。這樣的話,患者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將不能夠很好的得到保障。

所以,患者一定要在訴訟時效內行使權利,提起訴訟,否則雖然仍然可以起訴,但是卻喪失了“勝訴權”,雖然調解處理。一般的訴訟時效爲兩年,身體受到傷害的爲一年,自知道之日起算。必要時,您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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