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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醫療機構詐騙醫保按合同詐騙罪處理嗎?

定點醫療機構詐騙醫保按合同詐騙罪處理嗎?

一、定點醫療機構詐騙醫保按合同詐騙罪處理嗎?

定點醫療機構詐騙醫保按合同詐騙罪處理嗎?

定點醫療機構詐騙醫保一般情況下按詐騙罪進行重要不是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必須要符合我們國家法律規定所規定的特定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額度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醫療詐騙的責任是什麼?

1、民事責任

首先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擔當調整醫療欺詐行爲的大任,就目前我國當前立法現狀來看同醫療欺詐涉及最多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軍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2、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無疑是所有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直接對醫療欺詐行爲人課以重罰,從剝奪自由到可能的生命權剝奪,由於欺詐是一種民事術語,刑法沒有直接規定醫療欺詐的罪名,根據罪行法定,醫療欺詐只有嚴格符合相關轉化型犯罪的規定和爲口袋型罪名包容纔可適用。

3、行政責任

以醫療行爲過程來看,從開始的接待宣傳、診斷、治療和收費到出院,會涉及到一下各種不同行爲,對不同醫療欺詐行爲均有行政處罰處理。

三、醫療欺詐行爲患者需要提供的證據是什麼?

1、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患者身份證複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則還需法定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證及戶口簿複印件;以證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況。

2、病歷資料複印件,包括患者門診病歷、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死亡)小結等;這些證據如果醫療機構以種種理由不予複印,患方可申請法院吊取證據。

3、患者或家屬的誤工證明,如工資單或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無業證明;

4、相關費用單據和清單,包括相關的醫療費單據、護理費單據、營養費單據、交通費單據;如患者傷殘,需提供殘疾等級證明和殘疾用具費單據;如患者死亡,需提供喪葬費單據,傷殘和死亡都應提供患者實際撫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者的戶籍證明及無業證明。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不管是在定點醫療結構還是在一些其他的醫療結構中,在詐騙行爲都需要按照我國《刑法》當中的詐騙罪來進行處罰,當然必須要達到數額較大,這樣才具有立案標準,除此之外,還有合同詐騙比較特殊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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