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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醫療欺詐騙取醫保資金行爲

什麼是醫療欺詐騙取醫保資金行爲

一、什麼是醫療欺詐騙取醫保資金行爲

什麼是醫療欺詐騙取醫保資金行爲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僞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據此,醫療機構透過虛開治療項目和治療費用等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一是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基本醫療保險金。

二是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數額爲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三是解除服務協議。《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爲。醫療機構應當爲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醫療機構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應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其解除服務協議。四是吊銷執業資格。我國實行醫師執業資格制度,對於參與騙保的醫師,應當吊銷其執業資格。

二、醫療欺詐如何界定

醫療欺詐,在學界還沒有形成一致的定義。但是基於現實發生案例,醫療欺詐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一)以虛構或誇大病情、過度醫療爲手段;

(二)以誘使患者支付非必要醫療費用,取得財產或其他財產性利益爲目的;

(三)在其醫療水平和能力範圍內明顯可以避免誤診而積極追求的;

(四)給患者生命權、健康權造成侵害或給患者財產權益造成較大損害的。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以欺詐、僞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近年來,騙取醫保資金的活動時有發生,嚴重損害了資金安全和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必須堅決打擊。所以,對於醫保問題要細心一些、謹慎一些就可能避免醫療保險詐騙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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