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對民事爭議是否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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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對民事爭議是否審理要看具體情況。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徵收、徵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爲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爲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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