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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證明對象

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證明對象

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證明對象

訴訟也就是指一個案件的發展過程, 又特指法院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那麼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有什麼不同?如果有相關的法律知識不瞭解的,不知道怎麼做的時候,以下就是本站網小編整理的相關內容,聽聽本站網小編給出的具體意見。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的區別

民事訴訟。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對一般舉證責任的規定,即誰主張誰舉證。但在特定的案由中,法律規定由被告負責舉證,這種將舉證責任指向被告的規定稱爲舉證責任倒置。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1)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此處指的即是醫療,勞動糾紛等)。由作爲被告的行政主體負舉證責任是行政訴訟所特有的一項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爲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爲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三)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被訴行爲侵害而造成損害的事實;(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刑事訴訟公訴人(自訴人)對被告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負有舉證責任,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一律按無罪處理,不可疑罪從輕。被告人對自已無罪或罪輕負有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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