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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訴答辯狀範文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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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訴答辯狀範文怎麼寫

行政上訴答辯狀範文怎麼寫

答辯人(被上訴人):

住所地:

委託代理人:

被答辯人(上訴人):

住所地:

因被答辯人不服_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行初字第_____號《行政裁定書》提起上訴一案,答辯人現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事項: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答辯人做出《_______區集體土地被拆遷房屋補償面積認定會審表》(以下簡稱《會審表》)沒有超越職權。

《_______市徵地補償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下列徵地補償安置工作:(一)協助徵地補償登記、調查;(二)督促、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具體事項;(三)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徵地補償費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開等情況;(四)協助處理徵地補償糾紛及遺留問題。

根據該規範性法規檔案的規定,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_街道辦事處在徵地拆遷工作中有“協助徵地補償登記、調查”的職權和職責,而做出《_______區集體土地被拆遷房屋補償面積認定會審表》即是履行該職責的體現。答辯人做出《會審表》的行爲,性質上屬於徵地補償登記、調查行爲,該行爲並沒有超越職權,依據即是上述規範性法規檔案的明確授權。

二、《會審表》並非是對上訴人“房屋合法性”的認定,而是對其“補償面積”的認定。

1、上訴人以“答辯人並非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無權對房屋的合法性進行認定”爲由,認爲答辯人超越了法定職權。對此,答辯人認爲,上訴人錯誤地將“房屋補償面積認定”等同於“房屋合法性認定”,混淆了概念與事實。

《會審表》並沒有認定上訴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違法,合法面積多少,違法面積多少,《會審表》只是認定在徵地拆遷中依法應該給予上訴人徵地拆遷補償的“房屋補償面積”的多少。

2、答辯人認定上訴人“房屋補償面積”依據的是《_______市徵地補償實施辦法》(即_______市人民政府_______號令)。《_______市徵地補償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取得市、縣(市)房屋產權管理部門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後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爲依據。

《_______市徵地補償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取得市、縣(市)房屋產權管理部門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後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由區、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認定:(一)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後興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設用地批准檔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爲依據;(二)市區範圍內,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興建的房屋,屬原基改建和佔用非耕地建房的,須經鄉(鎮、場、街道)批准;屬佔用耕地建房的,須經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的,按違法建築處理。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興建的房屋未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合法建築對待。(三)縣(市)轄區內,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興建的房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進行認定。

答辯人根據上述規定,認定上訴人的房屋補償面積,合理合法,做出這樣的認定,並不越權,亦不違法。

三、《會審表》不具備可訴性。

1、答辯人做出《會審表》是一種準備行爲,屬於部分性行政行爲,是爲最終做出權利義務安排進行的程序性、階段性工作行爲。

一個項目的徵地拆遷工作,是一項程序繁雜的系統工程。從建設單位申請用地、批准用地、擬定徵地方案、發佈徵地公告,到最後補償安置、拆遷騰地,要經過許多環節和程序。這些程序中的很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屬於資料調查登記,有些屬於準備工作,這些工作主要是爲做出具體行政行爲之前所做出的各種準備行爲。如果這些行爲都是可訴的,無疑會徹底打亂整個徵地拆遷工作的連貫性和延續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成本和時間成本,浪費很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個徵地拆遷工作無法進行。

以答辯人做出的《會審表》來說,該《會審表》是一種資料調查、登記、確認行爲,既未送達上訴人,亦未經過行政複議程序複議,未經複議的行政行爲,屬於尚未成熟的行政行爲。《會審表》依附於其後續的決定行爲,本身缺乏獨立性。《會審表》是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做出的,在《會審表》做出之前,工作人員已經就上訴人房屋補償面積問題做了大量的調查、覈實工作;在《會審表》做出之後,尚有《徵地補償告知書》、《限期騰地決定書》。在這些程序中,如果抽掉《會審表》,對上訴人被拆遷房屋認定的補償面積是不會發生變化的。故《會審表》不能單獨的影響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答辯人只是依據事實,進行確認,沒有增加或者減少上訴人的權利義務,不屬於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爲。如果《會審表》是無後續行爲的,也就是說,其具有影響上訴人權益的獨立性,纔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之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爲,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2、答辯人並未將《會審表》送達上訴人,答辯人做出《會審表》的行爲不具備具體行政行爲的拘束力和執行力。

具體行政行爲一經做出,對管理相對人來說立即產生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爲一經生效後行政機關和對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成員必須予以尊重的效力。對於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爲,不但對方當事人應當接受並履行義務,做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也不得隨意更改,而且其他國家機關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受理和處理同一案件,其他社會成員也不得對同一案件進行隨意的干擾。

執行力是指使用國家強制力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或者以其他方式實現具體行政行爲權利義務安排的效力。

綜合言之,行政訴訟法意義上的具體行政行爲是一種行政主體行使對外管理職權實施的產生“規制”效果的行政行爲。所謂“規制”效果,是指該行爲能產生規範、處分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說該行爲實際影響、侵害到了相對人爲法律所保護的權益。如果不能產生“規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訴訟法意義上的具體行政行爲。

本案中,《面積認定會審表》只是一個房屋面積認定材料,不具備具體行政行爲所具有的拘束力與執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效力,並不滿足“規制”法律效果的要件。

綜合上述事實和理由,答辯人做出《會審表》的行爲並沒有超越職權,亦不違法,該行爲不具備可訴性。_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行初字第____號《行政裁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答辯人據此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其實寫行政上訴答辯狀和寫其他的文書是一樣的,主要就是分爲首部、正文、尾部這三部分。首部和尾部都很簡單,比較難的就是正文部分了,正文這裏需要將事實與理由寫詳細,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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