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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有行政事業單位人員迴避制度嗎?

法律上有行政事業單位人員迴避制度嗎?

法律上有行政事業單位人員迴避制度嗎?

一、法律上有行政事業單位人員迴避制度嗎?

並沒有,事業單位沒有法定的規定的迴避制度,但有的事業單位有自已制訂的迴避制度。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構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迴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具有法定情形,必須迴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所謂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規定禁止審判人員參加對案件審理的情形,迴避制度是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理的制度。

二、誰有權決定迴避的人或組織?

1、法院負責人:決定審判人員以及審判階段的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員的迴避。這裏要注意和民事訴訟的區別,在民事訴訟中,翻譯人員和鑑定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2、檢察院負責人:決定檢察人員和審查起訴階段的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的迴避。

3、公安機構負責人:決定偵查人員和偵查階段的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的迴避。

4、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本院院長的迴避。

5、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本院檢察長、同級公安機構負責人的迴避。

6、對申請回避的特定要求:申請回避應當明確提出理由,如果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而沒有提出任何理由,或者所提理由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情形的,由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複議。此外,對於迴避理由中的第5種情形申請回避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如果不能提供,法庭也可以當庭駁回。另外,提出迴避的方式,既可以書面方式,又可以口頭方式。

法律上並沒有規定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的迴避制度,辦案的民警需要回避,由公安機構決定,對於迴避制度它適用於一些比較重要的事項,迴避的種類既包括自行迴避、申請回避,也包括指令迴避,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積極行使自己的這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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