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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規定的多長時間申請?

行政複議規定的多長時間申請?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得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複議規定的多長時間申請?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又做出相應的補充,該條規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自具體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計算;

(二)載明具體行政行爲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爲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四)具體行政行爲依法透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五)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後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六)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爲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計算。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爲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

綜合上面所說的,受行政處罰的人如果對行政機關給出的結果不服的話,那麼是可以利用行政複議的方式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但前提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提起,同時還需要有合法的證據,這樣執法人員就可以對此案件重新進行審查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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