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城管行政處罰的申辯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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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申辯權適用於行政處罰,因爲有些違法行爲很有可能當時是存在着迫不得已的藉口或者一些重大的誤解,所以也有可能在進行申辯以後撤銷行政處罰的。例如,有些小攤販對於城管作出的行政處罰也想要進行申辯,但是又不清楚城管行政處罰的申辯怎麼寫?一般行政處罰的申辯書的開頭是交代清楚您的資訊,然後申辯的事實這個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寫。
一、關於城管行政處罰的申辯怎麼寫?
陳述和申辯書
陳述和申辯人:×××公司,
法人代碼:××××××,
註冊地點:×××,
單位性質:×××××,
單位規模:××××,
地址:×××××。
貴局於×年×月×日,向我單位送達了×××××告知書(×××字[201×]××號),因我單位×××行爲違反了××法××條,依據××法××條,你對我單位進行××行政處罰,特向貴局陳述和申辯。
陳述和申辯請求:
撤銷×××××告知書(×××字[201×]××號)。
或,對我單位××××行爲給予免於處罰(從輕、減輕)處罰。
具體事實和理由:
事實一:
事實二:
理由一:
理由二:
綜上所述,××××××××。
現依法進行陳述和申辯,望貴局在查明本案全部(真實)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支援當事人的請求。
此致
××××××××局
陳述和申辯人:
××年××月××日
二、行政處罰申辯
1、《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但對於陳述、申辯權利的期限,《行政處罰法》未作明確規定。
2、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執法人員應當場聽取相對人的陳述、申辯。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因其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可以當場作出。爲確保執法效率,這種情況下執法人員應當場聽取相對人陳述、申辯,不必再規定期限。
3、適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應當規定陳述、申辯期限。適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對程序要求更爲嚴格,案情也更爲複雜。基於對相對人權益的保護,應該爲相對人預留一定的陳述、申辯時間。在執法實踐中,多數處罰機關將陳述、申辯權期限規定爲一至三天,少數部門規定爲三天以上,筆者認爲處罰機關參照聽證權的期限給相對人預留三天的陳述、申辯期限比較適當。
其實,關於城管行政處罰的申辯怎麼寫的這個問題也就只能給大家提供一份行政處罰申辯書的格式,但是,之所以要對城管作出的行政處罰進行申辯,申辯原因除了自己以外其他人也不知道,所以如果真的是瞭解了格式以後也不知道怎麼寫,那這種申辯書可以請律師幫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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