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哪一級行政機關裁定商標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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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是指依照《商標法》規定,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提出反對意見,要求商標局不予註冊被異議的商標。提出異議的人爲異議人,被異議的商標申請人爲被異議人。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有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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