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的法條內容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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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訴案件的法條內容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自訴案件範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故意傷害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爲輕傷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僞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爲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僞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自訴案件的審理時間是多久?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刑事公訴案件和被告人被羈押的刑事自訴案件,審理期限爲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2、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期限爲6個月;
3、簡易程序審理,審理期限爲20日。
在自訴案件中,其實除了告訴才處理的這4類案件以外,其他的案件都是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的。就像是重婚罪,有證據表明構成重婚罪了的話,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也不會不立案的。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只能由被害人自己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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