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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條款是刑訴法規定的內容是怎樣的?

延期條款是刑訴法規定的內容是怎樣的?

延期條款是刑訴法規定的內容是怎樣的?

在當代這個社會,訴訟法在我們日常生活中被用到的頻率是越來越高,因爲訴訟法屬於程序法,在審理案件中需要用到程序法的部分。大家都知道的是,刑訴法中規定了延期審理的相關法律知識,但是有的人對此並不是十分的熟悉,比如說延期條款是刑訴法規定的內容是怎樣的?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概念

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共有五種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4、對於辯護人依照有關規定當庭拒絕繼續爲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准許,同時被告人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的,合議庭應當宣佈延期審理;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爲其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的,應當同意,並宣佈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佈延期審理;

5、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然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公訴人向法庭提出延期審理的建議。其中,前三項是“可以”延期審理的情形,後兩項是“應當”延期審理的情形。

刑訴法第198條規定了3種情形,及相關司法解釋

1、需要通知新證人到庭,調取新物證,重新鑑定或勘驗的

(延期的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不計入審限,)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適用補充偵查的規定,重新計算審限)

3、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延期審理 (不另外給時間)

① 拒絕辯護時,另行委託或指定辯護 ②補充起訴 ③變更起訴 ④公訴人提出了新證據 (不在證人名單和證據目錄內的)

4、準備辯護時間 (10天,不計入審限,解釋165條等)

二、相關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應當延期審理的情況

第157條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法庭宣佈延期審理後,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第164條對於辯護人依照有關規定當庭拒絕繼續爲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准許。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合議庭應當宣佈延期審理,由被告人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爲其另行指定辯護律師。

第165條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爲其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的,應當同意,並宣佈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佈延期審理。

重新開庭後,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重新委託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爲其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分別情形作出處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許。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辯護律師,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許。

依照本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本條第一、二款規定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或者辯護律師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時間不計入審限。

小編在這裏需要告知大家的是,延期審理在我國民訴法以及刑訴法中都有規定 ,但是卻不一樣,刑訴法中的延期審理需要在一定情況下的,比如說需要新的證人出庭作證的或者是重新鑑定等。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實在是不能夠了解,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律師進行諮詢。

標籤: 刑訴法 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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