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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64條規定內容都有什麼?

刑訴法64條規定內容都有什麼?

刑訴法64條規定內容都有什麼?

我們國家爲了保障刑法的實施,所以頒佈了刑事訴訟法。對於刑事訴訟法我們大家肯定都是要進行了解的,因爲刑事訴訟法是緊密的關心我們的生活的。刑事訴訟法有很多的法條。那麼我們國家的刑訴法64條規定的都是有什麼內容呢?

《刑法》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法律解釋:

依據刑法64條,法院可以視不同情況在判決主文中作出“追繳”、“責令退賠”、“返還”、“沒收”、“上繳”的判決,成爲日後涉案財物的執行依據。

對於 “返還”、“沒收”、“上繳”而言,“追繳”、“責令退賠”爲其明確了對象,故刑法64條的基礎是“追繳”、“責令退賠”。

正確理解“追繳”、“責令退賠”是正確理解刑法64條的保障,比較權威的理解是“對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如透過盜竊、搶劫、貪污等犯罪所得的公私財物,以及透過非法經營獲得的非法利潤等,如果這些贓款、贓物還在,應當予以追查收繳。

如果其中的財物屬於被害人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被害人,如果沒有被害人的,則應當及時上繳國庫。如果贓物、贓款已經被處置無法返還被害人的,應責令犯罪人按價退賠。”

所以案件審理需查明贓款贓物的去向,視情況判決:

(1)對於已扣押在卷的贓款贓物,可以直接判決“追繳”並“發還”被害人或“上繳”國庫。

(2)對於有證據證明贓款贓物的下落,尚未能扣押在卷的,省院的精神是“對判決、裁定時尚未追繳或退賠的贓款贓物,應明確數額,在判決、裁定書主文部分寫明繼續追繳或責令退賠”,這雖然不是司法解釋,不具有法律的強制力,但可以幫助理解、適用刑法64條。

(3)對於有證據證實贓款已被揮霍,贓物已無法追回的案件,就應當直接判決“責令退賠”, 數額即是認定的犯罪事實中的有關數字。某些案件如盜竊後低價銷贓的,應判決“追繳”贓款和“責令退賠”不足部分。

對於刑訴法64條規定的內容我們可以這樣進行理解,就是如果犯罪人員給某些人造成了一定的財產損失犯罪人員就應該進行相應的補償措施。所以說對於我們沒有違反國家法律但是合法利益遭受了損害的人來說肯定是一個福音的,我們要多去了解。

標籤: 刑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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