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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偵要求員工退基本工資合理嗎?

經偵要求員工退基本工資合理嗎?

經偵要求員工退基本工資合理嗎?

一、經偵要求員工退基本工資合理嗎?

經偵要求員工退還工資以及提成是合理的行爲。建議及時退回,否則涉及犯罪,要受刑事處罰。

爲他人向社會公衆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爲犯罪處理。

二、經偵罪名

我國,經濟犯罪偵查部門所管轄的案件罪名有88種:

(一)走私假幣案(刑法第151條第1款)

走私僞造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二)虛報註冊資本案(刑法第158條)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159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四)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刑法第160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

(五)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刑法第161條)

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衆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近幾年會有越來越多的不法分子會選擇利用欺騙或者隱瞞等手段來進行經濟犯罪,那麼公民在遇到了此類情況後一定要及時的收集違法的證據並及時的向公安機關進行報警,公安機關也是會在立案後及時的進行偵查,同時公民在投資時也是要選擇正規合法的平臺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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