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對抗稅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 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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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析: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以給稅務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等造成損害爲威脅,抗拒繳納稅款的;
2、造成稅務工作人員輕微傷以上的;
3、聚衆抗拒繳納稅款的;
4、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稅務工作人員輕微傷以上的;
(二)以給稅務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等造成損害爲威脅,抗拒繳納稅款的;
(三)聚衆抗拒繳納稅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1、以給稅務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等造成損害爲威脅,抗拒繳納稅款的;
2、造成稅務工作人員輕微傷以上的;
3、聚衆抗拒繳納稅款的;
4、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稅務工作人員輕微傷以上的;
(二)以給稅務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等造成損害爲威脅,抗拒繳納稅款的;
(三)聚衆抗拒繳納稅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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