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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對強迫賣血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刑法對強迫賣血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刑法對強迫賣血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律師解析:現行刑法對強迫賣血罪立案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就構成本罪,就應當立案追訴。構成本罪,一般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強迫賣血罪在行爲上表現爲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如毆打、威脅等。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
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爲,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五十三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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