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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法庭秩序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擾亂法庭秩序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擾亂法庭秩序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律師解析:1、本罪以情節嚴重爲其構成必要條件,只有嚴重干擾法庭秩序的行爲才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才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因此,對那些擾亂法庭秩序情節不嚴重的,經勸阻、制止,停止實施擾亂行爲的,不應認定爲擾亂法庭秩序罪。
2、擾亂法庭秩序罪是指聚衆鬨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爲。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
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聚衆鬨鬧、衝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爲,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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