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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法庭秩序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擾亂法庭秩序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擾亂法庭秩序罪的立案標準

擾亂法庭秩序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20條規定,以下五種行爲要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爲要受到處罰:

(一)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以及傳染病病原體進入法庭;

(二)鬨鬧、衝擊法庭;

(三)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

(四)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爲。

本罪以情節嚴重爲其構成必要條件,只有嚴重干擾法庭秩序的行爲才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才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因此,對那些擾亂法庭秩序情節不嚴重的,經勸阻、制止,停止實施擾亂行爲的,不應認定爲擾亂法庭秩序罪。

二、擾亂法庭秩序處罰

根據刑法第309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 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 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 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對聚衆鬨鬧、衝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擾亂法庭秩序罪量刑標準怎麼確定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條對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以及第三百零九條對擾亂法庭秩序罪的相關規定,危及法庭安全的,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不聽法庭制止,只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或者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實踐中,只有對法庭安全具有現實的危險性或造成法庭秩序嚴重混亂,致使案件難以或無法繼續正常審理的,或者案件審理被迫中斷的等情形,才屬於“嚴重”。

對那些擾亂法庭秩序情節不嚴重的,經勸阻、制止,停止實施擾亂行爲的,不應認定爲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對其實施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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