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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立案時效是什麼時候?

故意傷害罪立案時效是什麼時候?

一、故意傷害罪立案時效是什麼時候?

故意傷害罪立案時效是什麼時候?

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時效是司法機關接到報案後認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對於追訴時效的規定: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二、追訴時效延長的情況有哪些?

(一)《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此種情況下,追訴時效的延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這是此種追訴時效延長的前提條件。

2、行爲人實施了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爲。

(二)《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此種情況下,追訴時效的延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提出控告。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應當立案”是指根據刑法的規定和公認的刑法理論,被控告人的行爲已經構成犯罪,應當對其進行立案偵查或者受理案件。

對於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時效是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情況而定的,一般情況下,司法機關在接到報案後就需要進行立案偵查處理,但對於相關事項的辦理上,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後果的處理而定的,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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