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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非法集資案件規定的時間是怎樣的?

處理非法集資案件規定的時間是怎樣的?

處理非法集資案件規定的時間是怎樣的?

非法集資案件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爲了保護各方的權益,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必須遵守處理非法集資案件規定,在限定的期限內完成偵查、審理以及處理集資款額等事項,由此方能維護司法正義,維護社會安定,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非法集資案件處理時間的規定:

一、公安偵查期間的期限規定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後,一般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

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二、審查起訴期限

案件偵查終結後,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進入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爲限。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後,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

即: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三、審判階段

審查起訴終結,決定起訴的進入法院審判。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後一個月內開庭審判並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如果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爲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二審的審判時限跟一審的審限是一樣的,也是一個月,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是二個半月  如果有二審,一般是二至三個月,最長五個月。如果有法院認爲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的情況,時間還會延長。

綜上所述,一個刑事案件,如果不復雜,案情簡單,一般會在五至六個月審理結束,如果複雜,又多次退回,那審限最長會在二年左右。

主要是從時間、程序以及原則上加以限制,非法集資案件,首先需要公司擬機關立案偵查,在確定某民事主體實施了非法集資行爲,並掌握了確切的證據之後,需要將與案件相關的一切,移交給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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