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無期徒刑的規定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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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隨着社會的發展,也在作相應的更改,刑法也如此,刑法不斷修正完善。刑法修正案八中,對於以前的一些法律條文作出適當補充修改以及調整,爲了進一步完善法律。那麼對於無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八是如何規定的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將介紹一下刑法修正案八無期徒刑的有關內容。
一、刑法修正案八對無期徒刑規定
1、將刑法第五十條修改爲:“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爲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執行死刑。
2、將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爲:“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3、將刑法第八十一條修改爲:“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4、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修改爲:“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僞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修改爲:“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刑法修正案八減刑條款
刑法修正案(八)減刑的法條,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以上內容介紹了刑法修正案八無期徒刑的主要內容。刑法修正案是對現行刑法中不再適應社會發展和社會要求的法律條文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確保司法更加公正和公平。刑法修正案作爲刑法條文的修正,和現有的法律一樣有着同樣的法律效力,是完善司法體系的重要的一部分。每一次修正的提出,都是一次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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