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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衆籌與非法集資?

如何界定衆籌與非法集資?

如何界定衆籌與非法集資?

企業的資本具有穩定性,故而在企業設立之後是不得隨意增減公司的固定資產的,若爲了公司發展的需要,需要增加資本,經營者需要向當地的有權機關提出增資的請求。在請求被透過後,企業單位可可以透過衆籌等方式緊張增資。由於不少投資者不能如何界定衆籌與非法集資,故而一些不良商家會利用衆籌的機會進行非法集資。

一、什麼是衆籌?

衆籌分爲債權衆籌、股權衆籌、產品衆籌和公益衆籌四類。其中最有可能涉及到非法集資的是股權衆籌。

談到股權衆籌不得不先從天使投資談起。天使投資是指具有一定淨財富的個人或者機構,對具有巨大發展潛力的初創企業進行早期的直接投資。天使投資人獲得被投資企業一定比例的股權,待被投資企業上市、掛牌或被併購後,天使投資人將持有的股權進行轉讓以獲得利潤。由於被投資企業處於初創階段,企業能否持續經營並獲得利潤還處於非常不確定的狀態,因此天使投資的風險非常高。部分天使投資人會聯合對某個企業進行投資以分散風險,當把這種理念帶到互聯網平臺上就形成了我們說的股權衆籌。人人皆可成爲天使投資人,這就是衆籌的核心理念。

一般來講股權衆籌從發佈需求到投資人退出需要經歷以下幾個步驟:

1、項目人選定適合的衆籌平臺,將項目情況、擬融資金額、擬出讓股份等資訊提交給衆籌平臺;

2、衆籌平臺對項目人提交的項目進行審覈,確認符合衆籌平臺要求的,由衆籌平臺對外發布;

3、投資人在衆籌平臺上選擇項目,並確定投資金額;

4、如果投資人的投資在規定時間內達到了項目人預先設定的金額,則由衆籌平臺協調項目人與投資人簽訂相關的檔案;

5、在檔案簽署完畢後,衆籌平臺按照預先規定好的方式將投資款發放給項目人;

6、如果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項目人的項目達到了上市、掛牌的條件或有企業願意收購該項目,則投資人可將自己持有的該項目的股份變現以獲得投資收益。

在這個過程中涉及到三方:項目人、投資人、衆籌平臺。

項目人是項目的策劃者、執行者和資金使用者,掌握了項目最核心的資訊,是整個項目的價值能否實現的核心因素。項目人存在着商業風險和道德風險兩重風險,商業風險是指項目的運作可能會因爲各種原因遭遇失敗的風險,道德風險是指項目人爲了自身利益而做出不利於他人特別是投資人的行爲的風險。

投資人是實際投入資金的人,投資人根據自己對項目的判斷進行投資,一旦項目獲得成功將會收到相應的彙報,如果項目失敗可能根本無法收回自己的投資。

衆籌平臺是項目資訊和投資資訊的集散地,是撮合項目人與投資人的中介,也是調和項目人與投資人資訊不對稱矛盾的中間人。

二、什麼是非法集資?

股權衆籌最容易引起爭議的地方就在於股權衆籌是否屬於非法集資。下面就以大家投網站的運作方式爲例分析一下股權衆籌網站究竟是否屬於非法集資。

所謂非法集資在刑法上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通常說的非法集資實際上是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下面法律極客就以大家投網站爲例分析一下股權衆籌究竟是否屬於非法集資。

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需要同時滿足四個條件: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2、透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4、向社會公衆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目前政府部門未確定股權衆籌網站的設立門檻,也未設立對應的行政審批事項,因此到目前爲止設立股權衆籌網站並不需要經過政府部門的批准。因此,第一點並不滿足。

關於股權衆籌是否屬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法律極客認爲作爲投資的一種,股權衆籌的參與者必定期望獲得回報,但這種回報只是雙方的一種預期,項目人或衆籌平臺並沒有承諾一定會取得回報。相反,前文中提到作爲天使投資的一種,股權衆籌的風險非常大,預期的回報在很大程度上可能難以實現。其次,即便有回報這種回報的實現期限也不是固定的,股權衆籌的回報一般需要等到被投資公司上市、掛牌或者被收購後才能實現(關於投資協議中對賭的問題也不屬於承諾回報,關於對賭協議的性質法律極客將在《私募那點事兒》系列中詳述),這種回報實現的時間是不確定的,回報的金額也是不確定的,因此並不屬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關於衆籌是否屬於向不特定的對象吸收資金,法律極客認爲答案也是否定的。從前文所述的股權衆籌網站的運作模式中可以看出項目人在衆籌網站上發佈項目資訊及融資需求後,有意向的投資人將資金託管至衆籌平臺,此時項目人並未拿到資金,因此談不上吸收資金。投資人的投資達到項目預定的金額後,投資人需要成立有限合夥企業,投資人託管至衆籌平臺的資金轉爲投資人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出資。有限合夥企業再與項目人簽訂投資協議,並按照約定將投資款支付給項目人。在此過程中,項目人獲得資金的唯一途徑是有限合夥企業這一特定的主體,而非不特定的社會公衆。衆籌平臺獲得資金僅僅起一個保證和代管的功能,並沒有實際取得這些資金也也不屬於向不特定的社會公衆吸收資金。

透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股權衆籌並不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集資詐騙罪要求行爲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無論是衆籌平臺還是項目人都不具有這種主觀上的故意,因此不構成集資詐騙罪。

那股權衆籌的行爲是否屬於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爲呢?法律極客認爲答案也是否定的。如前所述,項目人的融資對象只有一個特定的有限合夥企業,並未向不特定的社會公衆發行股票或變相發行股票,人數上也未超過法律規定的200人的上限,因此也不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罪。

根據我國現行法的規定,如果經營者沒有得到行政機關的許可,即向社會進行衆籌,那麼該行爲就屬於非法集資,此時,投資者或者其他主體可以向當地的公安機關報案,在證實該企業實施了非法集資的行爲後,該舉報者是可以得到獎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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