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瞞報疫情如何處罰

瞞報疫情如何處罰

瞞報疫情如何處罰

瞞報疫情如何處罰

如果明知自身已感染 “新型冠狀病毒”而故意傳播,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誤以爲自己沒有感染該病毒,並且在主觀上沒有故意傳播傳染病的,但不服從政府管制,則會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患者不配合隔離治療,拒不執行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措施,其行爲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可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如果未按要求預防、控制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隱報瞞報、不執行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等行爲,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範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根據我國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應當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情節特別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標籤: 處罰 瞞報 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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