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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賭博處罰標準是什麼?

聚衆賭博處罰標準是什麼?

聚衆賭博處罰標準是什麼?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爲目的,爲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因此。聚衆賭博被查獲後,公安機關就會依據上述法律對行爲人進行處罰,構成犯罪則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 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 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衆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爲目的,以賭博爲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透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透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標籤: 處罰 聚衆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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