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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都有哪些?

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都有哪些?

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都有哪些?

非法集資作爲我國社會發展進程中出現的新一類案件,對我國的社會安定和經濟市場穩定都起到了較爲嚴重的影響。這類案件的犯罪人多以高分紅、高回報等誘餌作爲行騙的理由。那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都有哪些呢,下面小編就爲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非法集資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裏要特別強調法律擬製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單位(既可以是一個單位單獨實施,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爲透過《刑法》來規範。

(二)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爲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爲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嚴格區別於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志。

(三)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爲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對象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爲形式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是人數衆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應有地位。

(四)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爲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集資行爲。主要是以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

這類案件由自然人或單位進行相關的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等形式的金融產品,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返還一定分紅爲誘餌。對我國的經濟市場和社會秩序都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標籤: 集資 非法 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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