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出境證件罪的相關條文
- 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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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行爲人是以欺騙等手段向相關負責出入境的工作人員騙取相關出入境證件的行爲,這是嚴重危害相關管理秩序的行爲。本文就相關內容作詳細解說。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一十九條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爲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3]
相關法規
公安部《關於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3.31 公通字〔2000〕30號)
一、立案標準
(二)騙取出境證件案
1.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通行證、旅行證、海員證、簽證(注)等出境證件(以下簡稱出境證件),爲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應當立案偵查
2.騙取出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爲重大案件:
(1)騙取出境證件5~19本(份、個)的;
(2)爲違法犯罪分子騙取出境證件的;
(3)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騙取出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爲特別重大案據件:
(1)騙取出境證件20本(份、個)以上的;
(2)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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