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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驗期結束後又犯罪的構成累犯嗎?

緩刑考驗期結束後又犯罪的構成累犯嗎?

一、緩刑考驗期結束後又犯罪的構成累犯嗎?

緩刑考驗期結束後又犯罪的構成累犯嗎?

緩刑考驗期結束後又犯罪的可以構成累犯,累犯的構成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

3.後罪發生的時間必須是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

緩刑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地暫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刑罰制度。《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由此可見,緩刑考驗期滿,即不再執行原判刑罰,而假釋是對犯罪分子附條件的提前釋放的一種刑罰制度。《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爲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由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釋考驗期滿後5年內犯罪的構成累犯。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由於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而非刑罰執行完畢。因此,如果緩刑考驗期滿後又犯罪的不構成累犯。

二、緩刑考驗期限內立功如何處理

緩刑執行積極終結是指符合刑法規定期限、條件,原判刑罰不再執行的制度。

1、緩刑執行提前終結。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罪犯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同級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建議書,予以減刑,並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限,提前終結緩刑執行程序。

2、緩刑執行自然終結,即緩刑考驗期滿宣告。是指在考驗期內緩刑罪犯沒有出現應當撤銷緩刑的法定情形,考驗期滿公告緩刑執行程序終結,原判刑罰不再執行。這種情況是緩刑執行程序的自然終結,也是緩刑制度設定追求的價值目標。

緩刑執行前的考驗期內,犯罪分子又實施了新的犯罪行爲,並且構成犯罪的,此時會不透過考驗期,此時緩刑處罰、原來的處罰刑期都沒有滿,故此不會按照累犯來處理,通常情形下,此時法院會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來處理該再次犯罪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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